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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中小企业商业秘密该如何保护
www.xiao71.com   来源:小企业在线   2008/11/11 23:42:15   浏览:1816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资讯技术的普及,现代社会企业商业秘密很容易被侵犯,并且发生纠纷后企业经常举证困难,故而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应以预防为主。“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想做好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作为企业首先应当对侵害商业秘密的方式有所了解。

    商业秘密作为现代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越来越突出,现代中小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具体而言,首先,商业秘密应当不为公众所知悉,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只有特定的人能够通过某种特别方式取得。这里所说不为公众所知悉,通常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如果某一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就不能认为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了,因而也就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其次,商业秘密应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且具有实用性,也就是说,有关信息应当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如果某一信息虽然不为公众所知,但是它并不具有商业价值,那么,这一信息也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第三,商业秘密权利人只有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该信息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不同的信息保密要求也不一样,因此,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与该信息的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将会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通常情况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可以认为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资讯技术的普及,现代社会企业商业秘密很容易被侵犯,并且发生纠纷后企业经常举证困难,故而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应以预防为主。“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想做好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作为企业首先应当对侵害商业秘密的方式有所了解。在我国现在法律框架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列举了侵害商业秘密的几种方式: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实践中,常见的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方式主要是以下几种,应当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 
    1、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不正当泄漏企业商业秘密。员工泄漏企业商业秘密,不仅包括在职期间将企业技术资料、客户名单、标书内容等透露给第三方,也包括员工与原任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一定期间内将就职期间掌握的企业秘密透露给新雇主或其他第三方。 
    2、企业交易相对方不正当使用或者披露企业商业秘密。企业在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实施许可、兼并收购等业务的情况下,存在将自己的商业秘密,交由对方研究、论证的需要,在加工承揽业务中存在告知加工方工艺流程、技术图纸的需要,在这些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能因利益驱动而侵害企业的商业秘密。 
    3、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作伙伴不正当侵害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加强市场地位,企业间可能形成各种形式的合作关系,比如合伙、联营、相互持股等。在合作中,合作双方间的信赖多于一般的市场主体,接触极为密切,合作相对方有较多的机会接触到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当合作关系出现裂痕甚至在合作进行过程中都有可能出现合作方侵害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情形。 
    法律对保护商业秘密作了具体的规定,当企业商业秘密遭遇侵害时,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寻求救济:
1、行政救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如违反该法侵害商业秘密,“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对此作了细化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和处理。 
2、民事救济。当企业商业秘密遭到侵害时,企业可以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同时,在签订有保密协议的情况下,也可以依据合同,要求侵害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两者同时成立时,企业对于提起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有选择权。 
  3、刑事救济。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可以说是这最后一道防线的基石。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并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可以处以最高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4、企业对于违约的员工,可依据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提请劳动仲裁机构仲裁。 
  可以看出,尽管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了包括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在内的完备的责任体系,但不得不说,即便如此,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是不够的,毕竟,这些都是事后的救济,侵害的事实已经造成,即便法律对于侵害人给予了处罚,也很难弥补权利人的损失,法院有时候判决侵害方赔偿的数额很低。
  鉴于此,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一方面应当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另一方面企业也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合理利用这些规定的人员,最好是顾请熟悉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专业人士,在企业交易和合同审查中把关,唯有如此,才能内外结合,确保商业秘密的价值,以便发挥其最大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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