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静态的实施范围
“不对外筹集资金”是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实行会计豁免的小企业的必备条件 ,它是指企业成立之后不再通过发行股票、吸收股本或者通过企业改组形式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不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但不应包括企业经营过程中自然发生的负债行为或者向银行取得借款的行为。
《小企业会计制度》第三条规定,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 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它是指对不在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范围但符合小 企业条件也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可在两者之间选择使用;对其中已经执 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可不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鼓励其继续使用《企业会 计制度》;但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符合小企业条件的小企业 如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正在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小企业,以及不 符合小企业标准的企业就无选择的余地,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此外,鉴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已于2004年5月1日公布了《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块 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工作 的全面展开,对准备上市的小企业来说,为使上市前后会计核算口径一致和会计信息资 料的相互可比,为上市提供全面准确的会计信息,建议也采用《企业会计制度》。对目 前符合小企业的条件,但根据市场调研、预测和企业的规划,在近期即将改变经营战略 如大量筹措资金、大量拓展业务,预计会使企业资产总额、营业额发生质的变化的企业 ,为了减少将来调整账务的工作,使企业及早跻入大中型企业行列,建议采用《企业会 计制度》。这是因为《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在遵循一般会计原则并以《企业会计制度》 为基础制定的,而且后者在核算上要更为严密和规范。
(二)动态的实施范围
由于企业的发展以及中小企业经营上的灵活性,据以判断企业规模大小的职工人数、销售额以及资产总额等指标值在不同时期会发生变化。因此,在《企业会计制度》与《小企业会计制度》之间进行转化以及如何转化的问题上,应一方面遵循会计实务中的一 贯性、可比性、重要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另一方面坚持鼓励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这是因为一般说来,企业大多是由小做大做强,另外《企业会计制度》核算上的更严密和规范性,也有利于企业内部控制的加强和完善。比如已在执行《企业会计制 度》的企业无论其执行后规模发生如何变化,即使实际经营过程中“不再对外筹集资金 ”,也不能以“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为由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应仍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若原先是小企业并且执行的也是《小企业会计制度》,但至年末已达到大中型企业标准,为了核算上的简化起见,当年末不需要按《企业会计 制度》进行变更调整,但次年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就是说鼓励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向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转化,但不允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随意向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转化。另外,企业集团在编制合并报表时,若母子公司均执行同一会计制度,则不存在变更调整的问题,因为所执行的会计政策一致;若母 子公司执行的是不同的会计制度,则宜将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的会计信息资料 调整为按《企业会计制度》反映的资料,而不管调整对象是母公司还是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