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发展中小企业的政策,值得我们国家借鉴和参考。
今天美国企业发展的趋势,一方面是大公司越来越大,另一方面是小公司越来越多。大批小企业与大企业同时并存,相互之间展开激烈的竞争,这也是美国近几十年来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经济持续活跃的一个重要因素。美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总评是“维持了美国之梦不受磨损的传统”。 虽然小企业非常重要,但是它的发展却比较困难。研究报告表明,美国大约68%的小企业在开办后的第一个五年内倒闭,19%的企业可以生存6-10年,只有13%的小企业可以坚持10年以上。 美国如何发展中小企业 鉴于小企业重要而又发展困难,美国政府对小企业的发展一直以来采取鼓励和扶持政策。美国国会和政府很早就有相应的立法和优惠政策。美国国会于1953年通过了《小企业法》,并专门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负责处理小企业事务。另外,又设立了白宫小企业委员会和国会小企业委员会,协助小企业管理局工作。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约有5000人,总部设在华盛顿,在全国各地设有10个分局,再下设100多个地方机构。1964年通过了《机会均等法》,此后,又相继制定了《小企业经济政策法》、《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小企业出口扩大法》等,对小企业的发展和成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一项任务是是提供资金帮助,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提供担保贷款,由小企业管理局担保而由私人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最高担保额为50万美元,担保期限最长25年。第二种是直接贷款,小企业管理局按优惠利率向小企业提供贷款。第三种是特别贷款,小企业管理局与地方发展公司和金融机构为那些促进本地区发展以及由于季节性资金短缺的小企业提供各种特别贷款。 为给众多小企业提供管理技术和信息援助,美国在全国各地设有“小企业发展中心”。此外还有帮助小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的出口援助中心等。组织企业中有经验的经理服务团,向需要提供各种咨询和指导。小企业管理局通过商会、大学、协会和成年教育小组等向小企业发展的各种信息。 此外,作为扶持中小企业的一项重要政策,美国法律规定,联邦政府采购合同的20%(按金额)必须给小企业,其中8%必须给妇女和少数民族小企业主,违者应受惩处。美国政府是美国最大的消费者,每年要同私人企业签订上千亿美元的采购合同,购买市场上的各种商品和劳务。而且参议院的小企业委员会在1997年11月通过一项修正案,将此比例提高到了23%。小企业管理局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小企业获得尽可能的份额。 此外,在税收方面,减轻小企业的负担,鼓励小企业创新。 这些法律和措施的执行,保护了小企业的利益,促进了小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可以预见,今后小企业在美国的经济发展中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借鉴和启迪 美国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迪。在我国,中小企业以其活力和成长性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主要动力,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日益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贡献者,增加就业的主要场所。据调查,我国大型企业不到1800家,中小企业2600万家以上(含工商个体户),占我国全部工商注册登记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小企业在全国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中分别超过全国总数的60%和40%;中小企业提供了大约80%的城镇就业机会。但发展还不够,同美国比较,我国人口约是美国4.5倍,中小企业的数量却不到美国的1.2倍。 我国有关中小企业的立法,一直处于滞后状态,直到两年多之前,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里才首次出现“中小企业”一词。全国人大一年多之前,才首次推出专门的法律。国务院专设了领导小组,但各省市目前只1/3有专责部门。有关规定也都比较原则,缺乏进一步的具体措施。 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方面,首先,应通过立法设立有效地协调处理中小企业问题的专门机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也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政策,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机构进行规划、协调和督促。许多国家都设有这样的机构,如前述美国的50年代成立的小企业管理局,直属总统管辖,以后又成立了白宫小企业委员会和国会小企业委员会,负责制订协调中小企业的政策。我国直到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才在国家经贸委设立了中小企业司。从实际需要来看,应借鉴国外的有效经验,其职能定位不是对企业进行直接干预,而是负责中小企业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强调利用间接手段进行调整,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这样的一个机构应直接隶属于国务院,在全国地方上也应根据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构。 其次,在中小企业融资安排方面,我国应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经验,通过立法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依法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组建中小企业投资开发公司,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的基金或机构,鼓励企业间融资互助,还可考虑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运用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上市等直接融资的手段。目前,我国即将推出的中小企业板能够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在税收方面,对中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中小企业提供适当的税收减免。 在政府采购方面,我国应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考虑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对中小企业采取相应的扶持政策。我国可以根据国情作出有关具体规定,要求各级政府的采购预算中给广大中小企业留出一定的市场份额,确定一定比例向中小企业定货或接受服务。 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措施,有关服务和指导也很重要。如美国在全国各地设有“小企业发展中心”,为小企业主提供技术和管理方面的辅导。有关立法应当支持各种官方、非官方或半官方的中小企业服务指导机构的建立和发展,以便为中小企业提供诸如市场分析、信息咨询、企业诊断、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提高其管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