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思想是继儒家思想、道家思想之后,对商业文化影响力最为巨大、持续时间最长的一个学术流派。其代表人物韩非、李斯等人,继承道家思想,却又在道家的基础上,加以改造,尤其韩、李二人的老师荀子,虽然被公认为是儒家思想,但他和孟子的“人之初,性本善”学说针锋相对,提出了“人之初,性本恶”的观点。这一观点,最终成为法家思想对人性进行约束和管制的出发点和理论基础。因为,如果相信人性是善良的,那么,只要对人性中的好的一面加以引导,则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圣人,社会就会呈现出一派和平繁荣,没有任何的犯罪,没有任何的动乱,这正是理想主义的一个“乌托邦”,一个中国式的“世外桃源”;而如果相信人性是邪恶的,丑陋的,那么,如果不加以强硬的管理,不加以约束,则社会就会泛滥成灾,人们就会陷入物质欲望的永无休止的追逐中。于是,就必须有一套严刑峻法,使每个人都明白自己必须遵守的规范,而不得不小心翼翼,不敢越雷池一步。
事实上,“人性善”与“人性恶”两种学说,正代表了从周代建立政权以来的两条基本的治理天下思路:一是“礼”,二是“刑”。
对此,冯友兰在《中国哲学简史》中明确指出:“西周封建社会的运转,所依靠的是两项权力原则:礼和刑。礼包括仪文、礼节、举止行为的规定,以及社会习俗所构成的不成文法。它的应用范围只限贵族,或称为君子(它的字面含义是君王之子,像君王那样举止的人,有文化教养的人)。刑即刑罚,它的应用范围是普通百姓,即‘庶人’,或称‘小人’(琐小的人)。《礼记》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说明了这两项原则的不同应用范围。”
从上面这段论述中,可以明显看出来,法家思想,无疑是遵循了周“刑”的这一条路线,并且,在这个基础上,提出了极富革命性的、也是非常进步的思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韩非与李斯等人,因为不相信人性是善良的,所以,也就不认为儒家仅仅靠礼和德,就可以治理好社会。必须依靠法律和刑罚,必须实行赏罚分明的法律条文,通过一个组织严明的、有序高效的机构来进行运作和执行,由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君主,来巧妙地对整个国家机构进行完全的控制。
和儒家思想完全不同的,是法家并不那样地理想主义,一心希望可以出现像尧、舜、禹那样的明君、圣贤,而这显然只能是一种奢侈的想法。在这一点上,法家思想有着对社会的清醒认识,是完全现实主义的。他们认为,要求每一个治国之君,都像圣人那样完美无缺,是不可能的;而如果按照儒家思想的那一套去修炼,也不是短时间内所能达到的。所以,法家才提出了一个更具有可操作性的思想观点:只要一个国家的国君,有中等以上的资质,就可以完全按照他们的治理国家的设计思路,来很好的治理国家。
这个思路是什么呢?无非就是一套赏罚分明的法律制度。至于君王,则要注意从三个方面,去保证这样一套制度能够得到完全的执行。
第一个方面是“势”,也就是权力和威势的意思。这一思想是慎到提出来的。君王的威势,不应该仅仅像儒家的孔子所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而众星拱之。”单纯靠君王自身的品德和人格魅力去感召百姓,显然不够;必须对君王进行一种包装,制定出特殊的威严,令人一见之下,顿时心里产生畏惧,从而不敢生出对法律的亵渎和违抗之心。只有具备了这样的威严,君主手中的赏罚“两柄”,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二个方面是“术”,代表人物是申不害,强调的是作为君主必须学会掌握政治权术。也就是说,如何驾驭人的“政治手腕”。只要学会了这一点,就可以物色到适当的人选,去为自己的统治提供所需要的服务。
第三个方面是“法”,也就是具体的法律条文和规章制度。在这个方面,其代表人物是商鞅。他在秦国变法改革,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制订详细的刑法,一条条,多如牛毛,以至于最后连自己逃跑的时候,去投旅店,没有身份证明而被拒之门外。因为旅店老板说:我们不可以收留没有身份证明的人,这是商君的规定,违反了这一规定,我们全家都得杀头。商鞅所师从的李悝,撰写了中国法学史上第一部《法经》,他传授给商鞅的学问,就叫做“刑名之学”。可以说,他们这一派,是中国法学的最早开拓者。
将上述三个方面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就可以治理好国家,而且三者缺一不可。这是韩非子最后总结出来的一个看法,也是他集法家思想之大成,经过综合思考,而得出来的一个结论。《韩非子·八经》中,明确指出:“明主之行制也天,其用人也鬼。天则不非,鬼则不困。势行教严,逆而不违。……然后一行其法……”君主像天一样,公正而没有任何的偏私,这是法的作用;驾驭臣下,神出鬼没,令人不可捉摸,高深莫测,这是术的作用;拥有像山一样的威严,令出如千钧之重,没有任何人敢违抗,这就是势的作用。三者合一,天下没有治理不好的。
从韩非子的思想,我们可以看出,法家思想其实是对老子的道家思想和孔子的儒家思想的一个改造;抛弃了儒家思想的理想主义,而在老子的理性主义基础上,又加入了现实的操作层面上切实可行的手段。
所以,在当时的列国争雄形势下,秦国能够最后胜出,除了其在经济、军事上的强大,在对国家的控制管理上,秦国采纳了韩非的法家思想,制定了一套严格而完善的政治制度,通过国家机器这个高效率、高转速的组织,完成了对社会上各种资源的最优化组合,最终以其合理性、先进性,而取得了对其他国家的优势,最终一统华夏,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法家思想对商业文化的影响,可以说一点都不逊于儒家思想和道家思想。从好的方面来说,法家思想给商业文化注入了一股阳刚的、蓬勃的,改革进取的向上精神,而且这还不是像儒家思想那样盲目,是一种建立在理性精神上的进取,从根本上弥补了偏向于道家思想消极、颓废、柔弱的一面,使其从原来偏重阴性、隐性、柔性而达到了阳性、显性、刚性,也就是说,达到了内外的一致平衡,此其一。
从社会的高度组织化层面上来说,法家思想提供了多种多样的整合手段,使得商业彻底从个人的、零乱的经营行为,变为一种整体的、有序的群体性社会行为。商的力量,从分散到集中,从个人层面到社会层面,成为不可忽视的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商人真正得意成为一个独立自主的阶层,此为其二。
从坏的方面来看,也有两点:法家思想以对人性的否定为基础,制定出详细的对人的身体和内心欲望的种种约束办法,就像大禹的父亲鲧治理洪水一样,一味地只是“堵”而不是“疏”,完全将自己放在了对立面。其结果,是商的生命力顿时被扼杀;商业和商人逐“利”的天性也被全部否定。商人开始玩弄所谓的“势”(钱权交易)、“术”(驭人手腕)、“法”(法律漏洞),令人憎恶,结果就有了社会上广为流传的“无商不奸”说法。商人的负面形象从此被树立了起来,并且这一“负”就是几千年,此其一。
法家思想推崇对“人欲”的完全控制,不惜采取任何手段。然而不要忘记一点,商正是基于人类的欲望基础才产生的。否定人有趋利避害的本能欲望,等于对商的根本否决。中国人讲“人情”,商业文化更是一门博大精深的“人情”学问。不错,商业追逐的是“利”,可是,操作商业的却不是冷冰冰的“法”,而是活生生的、有血有肉的“人”。人之所以为人,而不是禽兽,不是花草树木,一言以蔽之,不就是因为人类有“情”吗?因此,“法”与“情”的冲突,从一开始就成为一个矛盾冲突的焦点,成为困扰无数商人的千年难题。此为其二。
不管是正面的影响,还是负面的影响,法家思想和儒家思想、道家思想一样,都为商业文化输入了新鲜血液。正有了这各种各样的不同思想流派,才最终成就了商业文化这个令人又爱又恨的“混血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