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是知道拆房子,宁可三天不吃菜。”4月4日12时许,新疆奎屯市叶林桃小区的蔡玉兰泪流满面。几天前,她家的房子在她出门买菜的时候被人强行拆除。一位目击者曾看到两辆黄色的挖掘车拆了蔡玉兰住的房子。(4月6日《都市消费晨报》)
据蔡玉兰说,这里原先住着40户人家,因奎屯市一家房地产公司开发,现在只剩她一家了,她说自己不离开的理由是“与开发商的协商未达成”。房地产公司已将她诉至法院,本月21日,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记得2007年初,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几张有关“史上最牛钉子户”的照片传遍中文网络。在民权日益被重视的今天,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钉子户”已不再是一个具有破坏性的、不识时务的贬义词。从公权时代被主流话语歧视的“钉子户”到私权时代被客观看待的“钉子户”,足见三十年间中国社会有着怎样的进步与觉醒。
谈到私有财产的保护,近些年人们重复最多的一句话莫过于“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卫兵不能进”。然而,在今日,最不乐见的是,在许多场合人们所能看到的却是“风能进,雨能进,地产商的挖掘机更能进”。
类似蔡玉兰家被强拆的弱肉强食的场面,媒体已多有报道。比如,2007年12月20日发生在安徽巢湖市圩墩新村的一起“野蛮拆迁”事件。当日正午,有推土机开到一家房屋前,仅几分钟时间便将三间小门面房和两层住宅房变成了废墟。而闻讯赶来的女屋主气得晕倒在半路上。
显而易见,房地产商和拆迁公司敢于如此胡作非为,以暴力手段强拆民宅,至少出于两方面的原因:
其一是低成本,高收益。之所以采取“霸王硬上弓”、“生米煮成熟饭”式的流氓行为,是因为房地产开发商认为通过这种暴力拆迁不仅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钉子户”问题,而且可以降低自己的谈判成本。当房子被拆,在这场谈判中,开发商便可以由被动变成主动。
其二是无须承担违法的风险。财力雄厚的开发商面对一户普通人家,这种力量对比实在过于悬殊。而且,种种先例以及牢固的政商利益联盟使他们充满自信:这种事大不了是一场“误会”,拆迁就算再暴力,结果只会承担轻微民事赔偿责任而不会上升到刑事责任层面。
具体到蔡玉兰家的房子被拆,网上的一些留言更让人失望。比如“现在钉子户太多了,国家给足了钱还想狠咬国家一口”。这些权利观念淡漠的人忘了一个最基本的常识:这场民事冲突的最终裁判者应该是法院,而不是房地产商的肱二头肌。事实上在这里是公产还是私产都不重要。如果法律得不到尊重,暴力拆迁的恶行得不到严惩,什么产权都得不到有效保护。
好在时代在进步,并非所有人都能够无法无天。2008年6月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强拆案,两名拆迁人员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受审。当下中国,从《宪法》到《物权法》均宣示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怎能任凭开发商在驱利心态下违法拆迁,肆意毁坏私人房产?(原题:风能进,雨能进,挖掘车更能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