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关于明确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对于非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不需要提供社保证明。
山西木包装箱公司钰乾木业发现,这是自2016年9月25日南京宣布限购以来,首次对非户籍居民家庭给予购房条件放宽的政策。
具体而言,此次通知中认定标准为:
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高级职称(含副高级和正高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如提供与在宁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则购房时不需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
此举被外界解读为对外地高学历人群购房的一次“大放水”。不过,南京中原地产市场研究经理马骉指出,对硕士及以上学位人群放宽社保要求是政府人才引进的利好政策。其指出,南京未来的发展需要高新专业人才,如果卡在连续两年社保等要求上不利于城市发展,放松购房的社保条件是对外地高学历人才的政策性放松。
今年3月15日,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从3月16日起,南京将高淳、溧水、六合纳入限购范围,暂停向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南京市户籍的家庭出售新房或二手房;南京主城区(不包括高淳区、溧水区、六合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南京户籍家庭不得购买新房或二手房。
此外,对非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房的条件,升级为3年内在南京连续2年及以上缴纳社保或个税,并不能通过补交个税或社保来购买住房。
在此之前,南京已出台多轮楼市政策加强调控力度。
2016年9月25日,南京时隔两年宣布限购,当时政策明确,在南京主城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再新购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再新购新建商品住房。
限购政策要求,执行限购的主城区包括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不包括高淳、溧水和六合三区。
由于上述政策出台后导致部分南京居民为逃避限购而采取离婚等变通方式,10天后,南京又于2016年10月5日加大调控力度。
2016年10月5日,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通知》,规定南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限购1套住房,有贷无贷或有房无贷的居民再购买住房商贷首付比例将不得低于50%。
上述《通知》还规定,非南京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一系列政策下,政策效果开始显现,国家统计局4月18日发布2017年3月份70个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格统计数据显示,全国15个一线和热点二线城市中6个城市环比下降,其中就包括南京月环比下降0.2%,这是南京新建商品住宅价格2年来首次实现“四连跌”。
以下为《关于明确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
市国土局,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政府: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好住房限购政策,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意见。
现将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17年5月3日
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意见
一、关于执行对象的认定
1、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高级职称(含副高级和正高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如提供与在宁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则购房时不需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
2、因赠与取得不动产的,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
3、因司法判决、司法调解取得不动产的,不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因司法拍卖取得不动产的,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购房者需具有购房资格。
4、因征收采取货币化安置而再次购房的,根据市建委审核意见,在购买被征收房屋套数或面积及以下住房时,不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二、关于社保及个税证明的认定
1、对于个体工商户,纳税证明按个人所得税证明认定,因未达到起征点而未纳税的月份一并累计。
2、在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养老保险的,如其余参保的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均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予以认可。
3、在江苏省地税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证明予以认可。
4、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家庭中一名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时间最长的成员认定。
三、关于购房证明有效期的认定
1、在2017年3月16日前已开具购房证明的:因已过有效期且未购房重新申请开具的,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56号)执行。商品住房在《南京市房地产综合业务系统》已认购或合同已确认,二手住房在《南京市网上存量房交易监管系统》合同已打印或合同已确认提交,如购房证明已过期可续开,继续有效。
2、因购房证明遗失申请补开,证明虽在有效期内但未购房的,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56号)执行。
3、新开具的购房证明有效期调整为180天(现为90天)。
以上意见自2017年5月4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