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开出一支通用名为氨曲南的药品,售价32.3元,医生可拿到6.5元的回扣”——近日,一张神秘的用药清单在网上论坛曝光,引发各界评说。而惊现“回扣清单”的医院,是刚刚获得“2009年宁波市卫生行风建设先进单位”称号的宁波市第一医院。
(《中国青年报》5月30日)
近些天来,医疗卫生问题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先是高价芦笋片事件,将高价药的潜规则和利益链条,一览无余地展现给大家;紧接着,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要让老百姓看得起病;如今,网友又通过网上论坛,把宁波卫生系统的标杆单位——宁波第一医院的 “回扣清单”曝光于天下。
医生吃“回扣”,并非新鲜稀奇之事,但倘若此类事件,发生在卫生系统先进单位,无疑意味着,“回扣”现象已成为医疗行业的共性问题。记得在今年的“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重华算过一笔账,按医药行业的潜规则,“回扣”是药品零售价的20%—25%,即使保守一点,按15%计,全国一年的药品回扣额也达450亿元之巨。如果算上在回扣驱使下所开不该用药的金额,那将是一个骇人听闻的数字。
基于医生收受回扣现象的泛滥成灾,国家近年来,不仅发过不少红头文件,媒体也屡屡曝光医药“回扣门”事件,但是,由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医生收取“回扣”处罚的依据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医生的回扣行为只能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处罚,而处罚的力度最重也只是吊销医生执业证书。所以,对收取回扣行为的处罚较轻使得医生有恃无恐,变本加厉。
值得欣慰的是,2008年11月,两高院终于给医生“吃回扣”法律定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虽然当时不少法律和舆论界人士认为,《意见》不仅填补我国司法和法律行为的空白,更会对我国医疗行业的“回扣”歪风起到遏制作用,但是,两年过去了,这个被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是治疗“回扣”的特效药,并未起到应有作用,医生“吃回扣”仍然猖獗不止。
究其原因,在于既有法律的精准度不够。譬如,《意见》中提出了“数额较大”这一几乎涉及我国所有经济法律的习惯性词汇。但这个数额较大是多大呢?适用的是 《经济合同法》《刑法》《招标投标法》还是其他?“较大”是指的5000元还是5万元?这些问号,在《意见》中,我们都找不到答案。还有,同样收受回扣,不同的数量、不同的后果代表着不同的量刑,但如何量刑,依据什么标准来量刑,也找不到答案。如此法典能起到多大的威慑力呢?我们可想而知。
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给医生“吃回扣”行为,以精准的法律定性,尽快制定出实施细则。只有有法可依,才能有效遏制医生回扣事件的频频发生。当然,除此之外,我们还应从医疗体制着手,一方面要打破医疗垄断,形成医院间竞争态势;另一方面还要解决以药养医的问题。假设做到了医生跟药没有直接联系,药品回扣就会自然杜绝。
吴睿鸫(河北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