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了给今后生活更多保障,近期,我和家人一直在考虑买保险的事情。可是,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全球知名的保险公司AIG集团也出现问题,并寻求政府保护。AIG旗下的有关企业,也在国内开展了业务。请问,在金融危机中保险业能独善其身吗?买保险会遭遇保险公司破产的危险吗?一旦遇到这类问题,该怎样处理呢?
———上海镇坪路 方海燕
答:近期,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在美国市场引起滔天巨浪。一些著名金融机构,如美林公司、摩根士丹利、房地美、房利美、雷曼兄弟等,纷纷破产倒闭,或寻求政府保护,并引起股价暴跌,市场动荡。这场金融危机也正在从美国向全球不断蔓延,各地股市剧烈波动,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各国政府纷纷出台各项政策措施予以应对。
这场金融风暴也波及到了保险业。美国国际集团(AIG)是美国也是世界最大的保险集团之一,其在这场风暴中濒临破产,并由美国政府出巨资相救。此后,荷兰最大的保险公司荷兰国际集团(ING)、日本大和生命等保险公司,也先后宣布寻求政府破产保护或破产。于是,人们担心,在这场世界性的金融危机中,以经营风险为己任的保险业能否独善其身?我国一些有保险意识的消费者也提出疑问,诸如,保险公司会不会破产?一旦破产,保险会不会化为乌有?保单会不会变成废纸呢?
应当说,保险人是风险的专门承担者。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保险是以风险的存在作为自身存在和发展前提的。离开这个前提,保险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因此,人们常说,买保险就是买保障。一般而言,保险人以签订保险合同的形式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并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疾病、年老、失业等给付保险金。保险基金,是社会后备基金的一种形式。它的形成以风险为基础,是有相同风险顾虑的人根据约定的条件共同分担而形成的。它有资金来源分散、资金集中使用的特点。保险业则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它以大数法则作为行业经营的数理基础。
保险公司是企业,因此,同其他企业一样,也会有生命周期,有破产之虞。保险公司经营不善、入不敷出,或者在经营上有重大违规事由,同样可能会导致公司破产或被监管机构撤销。在这次金融危机中,美国国际集团、荷兰国际集团等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具体来看,不仅财产保险公司会破产,人寿保险公司也可能会破产。当然,为了避免这类情况发生,各国都对保险公司的成立、破产给予明确的制度规定,并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行等给予严格的监管。
在我国,《保险法》第87条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但是,从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保险业恢复以来,保险公司从1家发展到现在的100多家,其间经历了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及这次全球性金融危机,却没发生过一例破产事件。这是因为,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的设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申请程序;保险监管机构,也对保险公司的批设采取审慎的态度。例如,规定其最低注册资本金须有2亿元人民币,其组织形式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的股东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并对任职的公司高管人员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和资格审查等。《保险法》还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可见,较高的行业准入门槛、严格的保险公司设立程序以及寿险公司不得解散的规定,从一开始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公司具备持续经营的能力,保证寿险被保险人利益不受公司非法侵害。此外,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也始终处于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的严密监管之下。
一旦发生意外,即发生保险公司特别是人寿保险公司申请破产等情况,被保险人也不用担心。除了有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外,我国法律也设定了有关条款来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受或少受损失。《保险法》第88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说,一旦有人寿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公司的人寿保险合同就会由其他人寿保险公司协议接受。如果其他公司不愿接受,保险监管机构可以指定公司接受。
目前,我国有100多家保险公司,今后保险业市场规模还将不断扩大,我国监管部门与企业都应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而消费者在投保时,可以选择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公司,选购的保险产品要针对自己的实际需要、符合自身的支付能力,切忌轻信他人误导,盲目冲动。人们还可以多咨询相关研究机构,或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办理。总之,这场还未结束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给世界各国上了一堂金融风险课,我们也应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
来源:解放日报